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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光祖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祖,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祖,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年,肃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子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酒钢宏兴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酒钢宏兴公司法务主管。原审第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桂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惠,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光祖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钢宏兴公司)、第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光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光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光祖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光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光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