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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742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汉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