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史明田王巧兰刘凤娥刘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刘凤娥,王巧兰,史明田,刘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1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主要负责人张杰,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凤娥,女,197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黄甫镇。被告王巧兰,女,1974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黄甫镇。被告史明田,男,196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黄甫镇。被告刘彦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黄甫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史明田,王巧兰,刘凤娥,刘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