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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康、周玉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周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康,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周玉来,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康与被执行人周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金额7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玉来存款3044元,本案未执行金额70793.5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周玉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邓志华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