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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王双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王双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50号申请人: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枝田,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艳祥,女,该公司工资人员。被申请人:王双全,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申请人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双全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皇冠公司称,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5489号仲裁裁决查明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王双全未按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且无故旷工,皇冠公司因此安排加班岗,给皇冠公司造成1926.96元的损失,王双全应承担这部分损失。经审查查明:王双全于2015年12月23日入职皇冠公司,任保安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6日,王双全因劳动报酬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审查后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5489号终局仲裁裁决:皇冠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王双全2016年10月工资2337元。仲裁期间,皇冠公司未提出要求王双全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皇冠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未裁决王双全赔偿损失1926.96元属适用法律错误。因皇冠公司仲裁期间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仲裁裁决对此未予审查并无不当,皇冠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代平审判员  杨剑心审判员  钟平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