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富荣与王富强、关世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荣,王富强,关世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788号原告:王富荣,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大武口区。被告:王富强,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关世信,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荣与被告关世信、王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富荣于2017年6月2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王富荣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富荣负担。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