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6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853907990R。负责人:张正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新,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男,该行员工。被告: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58536431K。法定代表人:倪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被告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