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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杨浩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杨浩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78号原告:王丽娟,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杨浩轩,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杨浩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