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杨浩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杨浩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78号原告:王丽娟,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杨浩轩,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杨浩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