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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纳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纳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573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8号。被执行人江苏中纳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47162-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18号20幢205室。申请执行人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纳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纳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省产权交易住所的保证金16366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