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镇辉、姜晓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辉,姜晓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48号申请人:张镇辉,男,1983年10月3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姜晓乾,男,1986年11月24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张镇辉与被申请人姜晓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镇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晓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晓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8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