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孝康、周小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孝康,周小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3民督3号申请人:李孝康,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申请人:周小辉,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申请人李孝康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孝康称,被申请人周小辉于2007年7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并写下欠条,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现要求被申请人周小辉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小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0元。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周小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