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金伟君与吕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君,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金伟君,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吕强,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金伟君申请执行吕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55715.81元,执行费735.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55715.81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学 军审判员 段 凤 梅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