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龙青容、龙灯彬等9人与云南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灯彬,李世莲,李世华,陈弟群,龙灯华,李世彩,李和荣,王光伟,龙青容,云南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龙灯彬,男,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世莲,女,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申请执行人李世华,男,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申请执行人陈弟群,女,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申请执行人龙灯华,男,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世彩,女,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申请执行人李和荣,男,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光伟,男,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申请执行人龙青容,男,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委托代理人龙青容,男,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系上列龙灯彬等8个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仙果。住所地:安宁东盟国际钢铁城A-10、A-11、A-12号商铺。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青容、龙灯彬等9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青容、龙灯彬等9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明云南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关县悦乐镇第一中学签有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标的:48万元,且尚未支付工程款。本院已经向大关县悦乐镇第一中学发出了协助通知书和裁定书,责令其在与云南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项时,扣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25.6万元。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 涛执行员 甘永兴执行员 阮雁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怡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