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2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与被告陈保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陈保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247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文德东路11号。负责人:张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保奎,男,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与被申请人陈保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查封。现因本案申请人已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应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保奎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