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韩北星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169号罪犯韩北星,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洪洞县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韩北星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以(2012)晋中中法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20万元,未缴纳。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韩北星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4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犯罪中系主犯,罚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北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