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宏卓与1韩国臣、2白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卓,韩国臣,白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601号原告王宏卓,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老师,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1韩国臣,男,1983年5月8日生,农民,蒙古族,现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2白福春,女,1982年9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卓诉被告韩国臣、白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宏卓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对被告韩国臣、白福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雲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