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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某1、孟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孟某1。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孟某2,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1与被执行人孟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70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