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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6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77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西道86号。法定代表人张有悦。被执行人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93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静超审判员吕小勇审判员郭万池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吕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