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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学元、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学元,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学元,男,194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茂安,该村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胡治华,该小组组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学元因与被上诉人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腊树村委会)、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腊树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学元,被上诉人腊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茂安、腊树村四组主要负责人胡治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腊树村四组用于分配的财产的来源认定不清,对该财产的性质也未作出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从形式和程序上认定腊树村四组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未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是否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故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学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陈淑娟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