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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田二跃申请执行云飞、海富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二跃,海富命,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田二跃,男,6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海富命,男,43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云飞,男,35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田二跃申请执行云飞、海富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