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龚某2、龚某1等与罗九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2,龚某1,杜周,陈嘉容,罗九妹,闫世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李隆雨,李龙云,新征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678号原告:龚某2,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龚某1,男,200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理人:龚某2,系龚某1之父。原告:杜周,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陈嘉容,女,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烨,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九妹,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闫世立,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钟建萌。被告:李隆雨,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李龙云,男,汉族。被告:新征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624号。法定代表人:余曙。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2、龚某1、杜周、陈嘉容与被告罗九妹、闫世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李隆雨、李龙云、新征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2、龚某1、杜周、陈嘉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2、龚某1、杜周、陈嘉容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2、龚某1、杜周、陈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尉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