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关海涛、石清明、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海涛,石清明,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池付恒、理事长。被执行人关海涛,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石清明,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关军,男,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关海涛、石清明、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于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石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正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