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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俊与武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初80号原告刘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现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喻春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代远鸣,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第三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邬利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舒永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魏乐,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原告刘俊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