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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任翠梅与项城梦尔罗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翠梅,项城梦尔罗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450号原告:任翠梅,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项城梦尔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颖河路。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翠梅与被告项城梦尔罗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任翠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任翠梅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志审 判 员  邓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