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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何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财保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住本市龙亭区。被申请人何某某,男,住开封县。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对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王某某以保证金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何某某的肇事车辆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