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阳市深森宏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深森宏科技有限公司,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190号原告:贵阳市深森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法院街C栋大厦百姓数码广场4楼B4。法定代表人:邹森明被告:徐军,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阳市深森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贵阳市深森宏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阳市深森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贵阳市深森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