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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洪财与被告宁德军、宁德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洪财,宁德军,宁德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908号原告宁洪财。委托代理人隋永锋,东港市北井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德军。被告宁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洪财与被告宁德军、宁德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洪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50元。审 判 长  徐嘉翊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