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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蒋红选、李时斌等与新乡县民政局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选,李时斌,杜发高,新乡县民政局,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04行初2号原告蒋红选,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原告李时斌,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原告杜发高,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兵,局长。被告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克敬,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成令,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宜丰,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村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蒋红选、李时斌、杜发高诉被告新乡县民政局、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向本院承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就畅清瑞贿选行为作出调查处理决定。为此,三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红选、李时斌、杜发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树全审判员 :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祯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