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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永波申请执行徐立军、内蒙古天龙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波,徐立军,内蒙古天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波,身份证号15292119710822****,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徐立军,身份证号35032119760401****,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天龙矿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永波申请执行徐立军、内蒙古天龙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92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