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荆海军与赵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海军,赵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431号原告荆海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8日,住陕州区。被告赵阿峰,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6日,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海军与被告赵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海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海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荆海军负担。审 判 长 田 元人民陪审员 王军池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