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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荆海军与赵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海军,赵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431号原告荆海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8日,住陕州区。被告赵阿峰,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6日,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海军与被告赵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海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海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荆海军负担。审 判 长  田 元人民陪审员  王军池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