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525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会东、王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东,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山县丰汇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厂村。法定代表人:俞浩。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世林��道西。法定代表人:华俊。被执行人:安徽丰汇车业配件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家荣。被执行人:张家荣,女,1961年12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项昌金,男,1957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山县丰汇鳗业有限公司、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汇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张家荣、项昌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霍山县丰汇鳗业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山县丰汇鳗业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8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