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双语小学南侧。法定代表人:陆云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工业集中区16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7]206号电传,关于对首批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的执行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23执8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