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代泽兵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代泽兵,刘丽华,王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特10号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号附*****号。负责人:戴明峰。委托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代泽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刘丽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王恒超,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与被申请人代泽兵、刘丽华、王恒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撤诉。审判员 蒋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