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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代泽兵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代泽兵,刘丽华,王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特10号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号附*****号。负责人:戴明峰。委托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代泽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刘丽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王恒超,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与被申请人代泽兵、刘丽华、王恒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撤诉。审判员  蒋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