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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士忠放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425号被执行人白士忠,男,193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文盲,农民,现住长岭县。因涉嫌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于住地。本院在执行白士忠放火罪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17日罚金移送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井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