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王恺、齐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恺,齐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727号申请执行人王恺,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齐婧,女,1981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恺与被执行人齐婧为执行保全的(2017)浙0105民初5322号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婧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