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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王恺、齐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恺,齐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727号申请执行人王恺,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齐婧,女,1981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恺与被执行人齐婧为执行保全的(2017)浙0105民初5322号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婧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