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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海、张荣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毛海,张荣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法定代表人:张荣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发,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海,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锋,张掖市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洪,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上诉人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海、张荣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张荣洪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申请撤回对张荣洪的上诉。2017年6月20日,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毛海的上诉。本院认为,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上诉人张掖市荣洪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斌文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