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四楼C室。法定代表人:尹善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吉,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段杭钢富春商务大厦1318。法定代表人:冯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中路19栋综合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梁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沿河路国土所大楼。法定代表人:丁强,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限内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宏宇审 判 员 王毓莹审 判 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谢素恒书 记 员 赖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