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永兴与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兴,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338号原告:周永兴,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原告周永兴诉被告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不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员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锦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