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吴恒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吴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66号。负责人:柳艺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恒,男,199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越 兴审 判 员 ���甲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