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应民与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梁歆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民,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梁歆频,田西京,杜双玄,蔡景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5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民。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梁歆频。第三人田西京。第三人杜双玄。第三人蔡景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应民与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梁歆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9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梁歆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第三人田西京、杜双玄、蔡景莲系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00万元、600万元、500万��,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实际认缴出资,致使被执行人债务无法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田西京、第三人杜双玄、第三人蔡景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田西京、杜双玄、蔡景莲应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404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张应民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