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二良与胡家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二良,胡家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黄二良,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家萌,男,1994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二良与被执行人胡家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家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二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现亦同意将该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5执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冬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