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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传思与刘保先、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思,刘保先,安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774号之一原告:李传思,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保先,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安颖,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传思诉被告刘保先、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让内地刘文威给被告指定汇到刘保先的账户,约定用款期限半年。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思所诉被告刘保先、安颖,经对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均没有找到二人的信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传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陈  广  军人民陪审员 雪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东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