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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海、刘少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海,刘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海,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东兴市。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少明,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再审申请人陈海因与被申请人刘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6民终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海于2017年6月16日以已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自行行使处分自已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秋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