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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仕江与吴春燕XX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江,XX吉,吴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仕江,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XX吉,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吴春燕,女,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仕江与被执行人吴春燕,XX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春燕,XX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仕江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吴春燕有车辆一辆已被我院另案首轮查封现正在估价、拍卖处置中,被执行人吴春燕,XX吉有厂房一个、门市一个已在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另案处置中。另有门市一个未办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2017)渝0111执4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