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淑惠与被告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淑惠,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914号原告:施淑惠,女,。被告:蒲锐,男,汉族,被告: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新廓门33号兴庆﹒宫第3幢1单元1层10104号。法定代表人:蒲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淑惠与被告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施淑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淑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淑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淑惠负担。审判员 朱 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