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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彭明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彭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明清,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关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彭明清罚金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的(2005)从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明清承担罚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彭明清身份信息经本院向公安部门调查仍无法查明,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财产调查措施。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彭明清身份信息不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8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艺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