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克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克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449号罪犯孙克建,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克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赔偿附民原告473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孙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孙克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且罚金和附民赔偿均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克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