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晓伟与吕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伟,吕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98号原告:郭晓伟,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玲,女,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致案件不能进行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