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7647昆山华之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康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之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康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647号原告:昆山华之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6553549G。法定代表人:郭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亮,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鹏,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慈溪市康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07508。法定代表人:张坚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华之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康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之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