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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小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574号罪犯赵小明,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衡阳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绍越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小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赵小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作出(2010)浙绍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赵小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明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百度搜索“”